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2016年01月26日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15 澳门金沙娱乐线上赌场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1008527
服务支持
售前服务:0795-6201884
技术支持:0795-6242071
售后服务:400-103-0095
华伍网络
官方微信